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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住宅建设规划 着力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


来源:西安晚报 │发稿:2008-7-3 10:56:38 │编辑:smewx | 作者:网络 | 点击:


  记者昨日从西安市建委获悉,我市2008~2012年住宅建设划已经市政府批准。按照规划,未来5年内,将有近6000万平方米的住宅陆续进入房地产市场,其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占总量的10%左右。


  5年后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


  市建委开发处负责人昨日表示,以2007年末我市规划区内住房存量1.15万平方米,2008~2012年存量住房自然淘汰300万平方米,2012年末竣工5221万平方米,规划区人口规模544.18万人来计算,到2012年末,西安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将达到30.15平方米。


  根据规划,2008~2012年,我市住房供应总量为5866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654万平方米,占供应总量的62.29%;经济适用住房573万平方米,占供应总量的9.77%;单位职工住房554万平方米,占供应总量的9.44%;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864万平方米,占供应总量的14.93%;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199万平方米,占供应总量的3.39%;廉租住房22万平方米,占供应总量的0.38%。其中,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占各类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此外,2008~2010年,我市将筹集1080万元,用于对低保家庭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011~2012年,保障范围将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见附表1)。


  城南住宅供应量最大


  2008-2012年,我市新增各类住房的空间布局为:城北约占21%,城南约占26%,城西约占17%,城东约占23%,其他(包括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约占13%(见附表2)。


  小区规划更科学市民居住更惬意


  我市今后建设的住宅项目将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根据规范,主城区住宅小区平均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面积达到同期住宅开发总面积的40%。住宅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不同居住者的不同要求,营造人性化生活环境。此外,住宅小区建筑形式还要结合我市自然和人文环境,挖掘地方民族传统特色及当地的历史、文化、民风,融入地域文化的内涵。建设一批既与传统民居一脉相承,又体现多元文化的融合,同时符合当代居住特点的住宅小区。


  着力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为切实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设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规范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今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我市将优先考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确保此类用地及时快速到位,为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创造条件,从而缓解商品住房的供需矛盾,控制房价上涨幅度,保障最低及低收入家庭居住用房需求。


  此外,我市还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明确此类建设项目供地条件。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向社会公开房屋建设成本构成和住房售价因素构成,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明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并制订监督查处办法及上市交易办法等。严格加强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严禁开发商擅自更改销售价格,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注重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在我市加快解决最低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初步取得成效的同时,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帮助。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好住房问题,是健全住房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需、调整消费结构的重要举措。


  我市将实施双限房试点建设工作。双限房试点工作将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进行。今后,我市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双限房建设用地,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


  继续实施单位职工住房建设


  按照规划,今后我市各单位进行职工住房建设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参加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对象,应当限定在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已经参加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方可参加单位职工住房建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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