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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月增150-310元


来源:华商报 │ 发稿:2008-8-20 10:54:44 │编辑:smewx | 作者:网络 | 点击: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


  伤残津贴月增加150元~310元不等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作出的决定,而此前的一次调整是在2006年。


  ■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 (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


  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60元~120元不等


  此次同时提高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对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统筹地区以2007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对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悉,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鬲向前厅长强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惠民”大事,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要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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