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和《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充实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信用担保机构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按时备案和报送相关资料,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为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使用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业务人员;
(四)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业务进展情况;
(六)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担保资金总额的2倍;
(七)在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倍;
(八)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5%;
(九)收费标准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第三章 补偿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内容和标准:
(一)原则上不超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平均担保额总额的1%予以补偿,再担保机构不超过2%予以补偿。担保总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率不超过10%,再担保机构不超过20%。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第八条 对单个担保机构每一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再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要求于次年4月底前将下列资料同时报送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于5月底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并对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中小企业信担保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担保业务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五)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六)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七)经批准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代偿方案及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设区市、省管县上报的申报资料,由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进行汇总后和初审后与省财政厅共同确定资金补偿计划。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局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次年5月底前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后,确定支付金额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已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的,可用于充实注册资本金或担保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及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及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需要的数据、材料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及时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陕西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
2、陕西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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