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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稿:2008-3-28 10:14:34 │编辑:smezl | 作者:网络 | 点击:



  财政部昨日公布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等。


  暂行办法提出,将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其中,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财政部称,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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