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年休假审批单.doc
2、 因公未休年休假审批单 .doc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部令第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局机关正式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期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年休假期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纳入工资统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二)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发放的货币补贴。
五、年休假安排及审批程序
(一)局机关各处(室)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年初制订休假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交人事处备案。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要保证每个工作人员都能享受年休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期的,要按程序从严审批,享受带薪休假的政策待遇。
(二)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按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例行审批程序,休假情况在人事处登记备案。
(三)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由个人填写年休假审批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局长批准,处(室)副职休假,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休假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四)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处室计划安排休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休假前由个人填写年休假审批单,按权限批准交人事处登记备案,休假结束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依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执行,有关休假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实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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