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调整
一、划入原省经贸委承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职能,以及由省工交办暂时代管的中小企业处和承担职能。
二、保留省乡镇企业局职能。
三、承担全省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改革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制订与国家配套的全省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对党和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法规贯彻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有关问题,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制订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引导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优化布局和结构,指导产业集群和专业园区的建设,促进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三、负责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监测、统计和分析中小企业的经济运行,拟订发展预期的调控目标和措施;组织中小企业信息采集、分类、发布等工作,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四、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推进法人产权制度建设和要素市场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职业经理人的队伍建设,提高经营者素质。
五、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创业辅导、信息咨询、科技创新、信用担保、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体系;联系、指导相关的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工作,共同为中小企业做好社会化服务。
六、指导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组织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调促进中小企业与科研教学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换,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七、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监管;协调组织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工作。
八、负责中小企业国内外招商引资与合作交流;指导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国内横向型经济联合,促进专业化协作、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九、协调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创办中小企业,不断增加就业岗位;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中小企业的维权投诉工作,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十、 对口承担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职能,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根据陕政办发〔2001〕47号文件精神,省乡镇企业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乡镇企业法》和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技术和智力开发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乡镇企业年度计划的编制,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引导全省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会同有关部门了解、协调并监督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指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乡镇企业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五、研究拟定有关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推广应用乡镇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组织指导全省乡镇企业系统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开展职工教育、业务培训和行业信息服务工作。
六、组织全省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指导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搞好综合统计分析。
七、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八、指导全省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省乡镇企业协会、农民企业家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指导乡镇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乡镇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当前第1页 全文共2页[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