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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5月1日起正式启用


来源:中国税网 │ 发稿:2008-5-4 10:47:20 │编辑:smewl | 作者:网络 | 点击:


  日前,武汉市国税局发出通知(武国税函[2008]111号)决定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防范利用农产品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通知》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农产品,一律使用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从200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凭《农产品销售发票》“审核联”以及《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联”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设有三个面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设有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等三种,其联次统一为一式四联。第一联 “存根联”,为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 “发票联 ”,为付款方收执;第三联 “记账联 ”,为开票方记账原始凭证;第四联 “审核联”,为付款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农产品销售发票》每本25份,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6.16元,为方便纳税人购票缴费,市局决定舍零取整,各区局按每本6元收取发票工本费。


  图为新版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限额限量”各区(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通知》明确,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只能核定使用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每次千元版发票最高发售量不超过5本,百元版发票最高发售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需开具万元金额以上发票的,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预缴税款。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原则上只能核定百元版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每次最高发售量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另外,《通知》还指出,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的:属于个体经营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原则上核定百元版《农产品销售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原则上核定千元版以下《农产品销售发票》,对需要领购万元版《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经区(分)局审批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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